民营科技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纳入备案范围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四)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职工总数)中科技人员占 10%以上;

  (五)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

  (六)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 2%以上;

  (七)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八)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集中备案,各批次截止时间未定

三、申报流程:

  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 企业对照《条例》和本指引第八条有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注册信息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 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2)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如下:

  1.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2.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3.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材料;

  5. 如申请备案的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材料可不提供;

  6. 所在地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在系统内上传的佐证材料须是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及本指引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填报的 信息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推荐单位审查确认系统将根据企业填报数据信息自动判定有关指标达标情况, 推荐单位结合附件材料,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在线提交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提出备案意见,通过系统导出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样式见附件 3),正式行文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三)省级备案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拟备案的企业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备案范围,赋予备案编号,并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发布,颁发由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自颁发证书年度起三年有效,有效期结束后,可按照《条例》和本指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流程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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